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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汽车行业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2年2月24日 10时34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南京汽车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NANJING  ASSOCIATION  OF  AUTOMOBILE  MANUFACTURERS (缩写:NAAM )。
第二条 本协会由南京地区汽车、摩托车、改装车、零部件生产经营及服务贸易等企业和有关大专院校、科研设计单位自愿组成,为增进共同利益,加快南京汽车产业的发展,按照本章程开展活动的地方性、行业性和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为企业服务,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协调同业关系,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沟通会员与政府、会员与会员、会员与市场之间的联系,为促进企业进步和振兴我市汽车产业做贡献。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江苏省南京市新模范马路芦席营68号(商务大厦2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汽车产业的方针、政策,承担政府部门委托,协助做好市汽车行业改革、发展和走向国际市场的调查研究,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企业共同的意见和要求,提出本行业发展、经济技术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建议,参与本行业发展规划的制订;
(二)按照政府授权或委托,协助进行行业管理;
(三)开展行业调查统计工作,搜集整理发布国内外有关本行业的经济技术资料和市场信息,为政府对本行业实施宏观管理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决策依据;
(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协调企业关系,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制定“行规行约”,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五)协助政府组织制订、修订行业技术、经济、管理等各类标准,并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
(六)组建行业技术和经济信息网络,创办行业协会信息刊物,为政府和企业决策提供信息服务,为企业联合重组牵线搭桥;
(七)按照会员单位的要求,组织专家开展咨询服务活动,包括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重大技术、质量问题攻关,产品、技术成果的鉴定,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管理模式的推广和应用,以及推荐行业内高新技术产品、名牌产品,等等;
(八)组织本行业技术经济信息交流活动,大力推进自主研发、自主创新,积极推广自主品牌和创新成果,举办展览会、展销会、报告会、研讨会,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创造条件;
(九)代表会员企业进行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等调查;
(十)开展职业教育和行业培训;
(十一)与国内外同行业及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开展国内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二)协会工作要适应政府购买服务的需要,保质保量完成政府购买的服务,以及开展行业协会宗旨所允许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依法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同业经济组织和相关单位;
(五)依法注册登记的本行业科研设计院所、大中专院校、以及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定;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本届会员大会任期内的方针、目标和工作计划;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报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的大中型骨干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基础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会长不能履行职权时,委托一名副会长代其履行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 12   8日第 三 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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