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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澳贸易沟通促进“仲裁”对话


发布时间:2016年9月14日 14时23分
 

 “仲裁是一个天生全球化的行当。”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北仲)副秘书长陈福勇在“中澳贸易关系透析及国际仲裁裁决执行新观察”研讨会上说,虽然中国与澳大利亚的法律制度、法律框架各有不同,但是很多仲裁实践规则都是国际通行的规则。

这次研讨会,也是ICCA 2018大会前期研讨会。ICCA 2018大会,将于2018415日至18日在澳大利亚悉尼举行,北仲是该大会的唯一钻石赞助商。

据了解,国际商事仲裁理事会(ICCA)是国际仲裁界核心的非政府行业组织,自1961年以来,每两年举办一届大会,是最高级别的国际仲裁及实践研讨会议,已经成为国际仲裁界最核心、最重要的国际交流平台,被誉为仲裁界的“奥林匹克盛会”。每一届ICCA大会的研究成果,对于国际仲裁实践潮流趋势的研讨往往会同步体现在诸多国际规则、条约的谈判和修订之中。

北仲“在仲裁规则和仲裁服务的框架上已经基本实现了与国际接轨。”北仲秘书长林志炜说。

会上,中国涉外仲裁和外国仲裁的法院内部层报制度,更是受到了一致好评。

中澳经贸发展促进法律服务交流

2015617,中澳正式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简称协定),于同年1220日第一次降税生效。协定签署后,澳大利亚约85%以上的货物出口都是零关税的形式,或以最惠税制进口到中国,且此比例将在20191月份提高到93%

有数据显示,去年澳大利亚对中国的服务出口增加了20%,包括教育、保健、养老等方面的出口。

澳大利亚驻华大使馆经济处公使衔参赞裴丽莎认为,协定的签订以及两国贸易的发展将使得双方对仲裁这一具有广泛可执行性和程序灵活性的争议解决方式,需求不断加强。而这也将极大促进两国法律行业的交融与合作。

“协定是中国第一次在对外双方协定中出现关于法律服务贸易的约定,保障律师事务所等能够为两国的商业主体服务。”裴丽莎说。

澳大利亚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副主席霍利·麦考密克(KhoryMcCormick)说:“中澳两国自由贸易协定的达成不仅仅在于政府的作用,也在于很多民间机构的推动,包括在争议解决方式的设置上我们都做了很多努力。”

“澳法院倾向支持仲裁裁决有效性”

本次研讨会上,据国际仲裁员、澳大利亚国际商事仲裁中心董事卡罗琳·肯尼御用大律师(Caroline Kenny·QC)介绍,澳大利亚在国际仲裁规定中采纳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简称示范法),也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的缔约国,纽约公约和示范法是国际仲裁的基石。1974年,澳大利亚通过了《澳大利亚国际仲裁法》,适用于国际仲裁在澳大利亚的承认与执行。

TCL空调器(中山)有限公司(简称TCL)与澳大利亚的卡斯特电子有限公司(简称卡斯特)在澳大利亚的仲裁案件曾备受关注,20101223,仲裁裁决支持了卡斯特一方。

卡罗琳介绍说,此后,TCL在执行程序提出异议。

联邦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驳回了TCL基于裁决违反自然公正原则而请求对裁决进行实体审查的请求,并强调只要仲裁程序实现了“严谨公平”,即不能构成撤销或是不予执行的事由。联邦法院认为“若依据自然公正意味着,在司法监督的程序中强求仲裁庭以能够事后检验的证据为依据,来查明事实或进行逻辑推理认定事实的话,国际仲裁体系将难以为继”。

同时,TCL一案中联邦法院对于公共政策的认识也是值得注意的。在该案中,联邦法院认为“在处理公共政策的相关问题时,核心考量的应是在国际法层面上各国可能会得出的合理结论,例如基于示范法和纽约公约框架下的合理结论”,这亦反应了澳大利亚法院在处理公共政策问题上的审慎态度。

卡罗琳认为:“澳大利亚法院对于纽约公约的解释以及示范法的解释是偏向于支持仲裁裁决有效的,‘纽约公约要得到严格适用,我们要及时执行这个仲裁裁决。’”

中国法院的层报制度受到好评

司法对于仲裁的态度与立场,对仲裁而言,影响不言而喻。

“中国涉外仲裁和外国仲裁的法院内部层报制度,受到了国内外法律界的一致好评,这是中国法院系统对于仲裁支持的鲜明的例子。”北仲仲裁员、外交学院副教授卢松说。

具体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涉及不予承认与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情形采取了层报制度。如果法院拟不承认或是不执行一个国际仲裁裁决,则必须由地方法院上报到高级人民法院,然后再由高级人民法院上报到最高人民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后才能作出决定。

“因为这相当于将所有涉外和外国仲裁的事务、事项都要集中到最高法来作决定,这样就统一了全国在这方面的司法实践。”卢松认为,很少有国家能做到如此。

根据卢松介绍,这种层报制度,源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5年和1998年出具的两个关于涉外仲裁和外国仲裁的通知,分别涉及到国际(包含港澳台)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和对国际(包含港澳台)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以及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和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刘敬东法官在会议上透露,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将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中的逐级上报审查制度引入国内仲裁的可行性。

如果这一研究最终落地,进入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其带给中国仲裁的积极影响可谓深远,意味着仲裁裁决被法院撤销或不予执行的案例将大幅度减少。

近年来,国内仲裁裁决因为各种理由被法院裁决撤销或不予执行的案例并不少见,仲裁的司法审查标准不一也是其中一个原因。刘敬东的另一表态也让仲裁界看到了问题解决的希望,“我们也正在采取措施,以提高全国对于仲裁司法审查标准的统一化进程”。

此外,中国法院对于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态度也越来越开放。

例如,在去年的一个涉及新加坡的仲裁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允许法官对于涉外因素做了扩大解释,支持了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我们非常准确地把握纽约公约相关条款的精神,对于纽约公约第二条第二款作了相当宽泛的解释。”

“我们还严格限制了对于公共政策的运用,并且明确违反了国家行政强制性法规,不等于违反公共政策。”刘敬东说。

卢松认为,目前,最高法在审查有关公共秩序方面的主张的时候,更多注重的是有关的情况是否违反了中国法律的根本性的原则,以及是不是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包括公序良俗。

(信息来源: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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