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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汽车行业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8年8月24日 11时48分
 
2018822日第四届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南京汽车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NANJING  ASSOCIATION  OF  AUTOMOBILE  MANUFACTURERS (缩写:NAAM )。
第二条  本协会由南京地区汽车、摩托车、改装车、零部件生产经营及服务贸易等企业和有关大专院校、科研设计单位自愿组成,为增进共同利益,加快南京汽车产业的发展,按照本章程开展活动的地方性、行业性和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为企业服务,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协调同业关系,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沟通会员与政府、会员与会员、会员与市场之间的联系,为促进企业进步和振兴南京汽车产业做贡献。

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南京市民政局。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江苏省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汽车产业的方针、政策,承担政府部门委托,协助做好市汽车行业改革、发展和走向国际市场的调查研究,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企业共同的意见和要求,提出本行业发展、经济技术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建议,参与本行业发展规划的制订;
(二)按照政府授权或委托,协助进行行业管理;
(三)开展行业调查统计工作,搜集整理发布国内外有关本行业的经济技术资料和市场信息,为政府对本行业实施宏观管理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决策依据;
(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协调企业关系,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制定“行规行约”,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五)协助政府组织制订、修订行业技术、经济、管理等各类标准,并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
(六)组建行业技术和经济信息网络,创办行业协会信息刊物,为政府和企业决策提供信息服务,为企业联合重组牵线搭桥;
(七)按照会员单位的要求,组织专家开展咨询服务活动,包括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重大技术、质量问题攻关,产品、技术成果的鉴定,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管理模式的推广和应用,以及推荐行业内高新技术产品、名牌产品,等等;
(八)组织本行业技术经济信息交流活动,大力推进自主研发、自主创新,积极推广自主品牌和创新成果,举办展览会、展销会、报告会、研讨会,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创造条件;
(九)代表会员企业进行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等调查;
(十)面向会员开展职业教育和行业培训;
(十一)与国内外同行业及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开展国内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二)协会工作要适应政府购买服务的需要,保质保量完成政府购买的服务,以及开展行业协会宗旨所允许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比例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依法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同业经济组织和相关单位;
(五)依法注册登记的本行业科研设计院所、大中专院校、以及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                                                 

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从事与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相关专业,在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 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1次。

本协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 10 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协会 50 %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50 %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的 33 %。(最高不超过1/3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在本行业(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地位和影响力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五)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推荐副会长、会长人选;

(七)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67 %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会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33 %。(最高不超过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五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5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设监事壹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本协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财产及其孳息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南京地区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社会协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18 8 22 日第四届二次 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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