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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汽车行业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8年8月24日 11时48分
(2018年8月22日第四届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南京汽车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NANJING ASSOCIATION OF AUTOMOBILE MANUFACTURERS (缩写:NAAM )。 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南京市民政局。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江苏省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汽车产业的方针、政策,承担政府部门委托,协助做好市汽车行业改革、发展和走向国际市场的调查研究,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企业共同的意见和要求,提出本行业发展、经济技术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建议,参与本行业发展规划的制订;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比例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三)从事与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相关专业,在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1次。 本协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 10 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协会 50 %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50 %;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的 33 %。(最高不超过1/3)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在本行业(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地位和影响力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五)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推荐副会长、会长人选; (七)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67 %。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会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33 %。(最高不超过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五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5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设监事壹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本协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财产及其孳息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南京地区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社会协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18 年 8 月 22 日第四届二次 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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