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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商务部提出加强反倾销和反补贴执法的规则


发布时间:2020年8月28日 9时59分

813日,美国商务部提议修改指导反倾销和反补贴税执法的法规,以“加强反倾销和反补贴法的管理和执行”,并称这些修订将提高商务部处理规避行为的能力及贸易救济程序的有效性。商务部在813日提出的一项规则中,建议对涉嫌“滥用”发货商审查、范围裁定的查询程序、规避调查和入关证明等问题进行一系列修改。

根据发布的联邦公报,各利益相关方必须在2020914日前就商务部的拟议规则提交书面意见。

最实质性的修改包括:

1)新出口商复审:针对滥用新出口商复审的情况,商务部建议,只有在申请人表明有合理的可能性会出现新出口商复审的情况下,才允许进行新出口商复审。拟议的修订进入了文件要求,以帮助商务部确定是否最终会发生真正的销售,扩大商务部撤销新出口商复审的职能,并澄清商务部在关于真正的销售认定中可能考虑的因素。根据拟议规则,新出口商复审请求必须包含:美国境内的非关联客户出具的证明,证明其在调查期内未从生产商或出口商处购买被调查产品;以及美国境内的非关联客户提供证明,证明其将提供商务部要求的其购买被调查产品的信息。拟议规则为进行分析所需的具体文件包括:与是否以商业数量进行装运有关的信息;与销售情况(如价格、费用、利润转售、公平交易基础)有关的信息;生产商或出口商在美国销售产品的报价;任何非生产性出口商与其生产商/供应商关系的解释,以及生产商或出口商与第一个无关美国客户的关系的证明。如这些要求所示,这些拟议的修改将大大增加请求启动新出口商复审的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2)关于范围查询的规定:商务部建议对其范围查询程序进行大范围修改。商务部提出了标准化的范围裁决申请,并取消了所有非正式的范围查询请求。商务部拟议的范围查询修改还将编纂和澄清关于原产国、范围语言解释和“混合媒介(mixed-media)”产品(即部分包含被调查商品的产品)有关的商业范围裁定的实质性基础,这些产品根据以往的惯例和各种法院判决以某种形式纳入了被调查产品。

3)规避调查:商务部提议的修改将规避调查转移到新设立的监管部门,以便更好地将这些程序与范围查询进行区分。商务部还阐明了关于自行发起反规避调查的自由裁量权问题,明确了商务部在“全国范围”的基础上自行发起规避调查和适用规避决定的权力。该项调查的法律依据是《2015年执行和保护法》(EAPA)第421节,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CBP)有权据此对潜在的规避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的行为进行调查,CBP可要求商务部确定调查涉及的产品是否为EAPA中涵盖的产品。

4)入关认证:商务部建议在其法规中设立一个新的章节,要求进口商、生产商和出口商对被调查商品的入关和销售进行认证。此类拟议的修改将为商务部提供一种补救措施,特别是当任何进口商/利害关系方未能提供所要求的证明或任何证明包含重大虚假、虚构或其他欺诈性陈述时,有权指示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向进口商收取现金保证金。尽管拟议规则承认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现有权处理进口单证欺诈问题,但它明确表示,这一修改并不意味着要取代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的权力。此外,拟议的规则规定,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不需要正式的调查结果,以确定认证存在缺陷。相反,该项决定将由商务部根据其自身的职权作出。

5)进口商偿付证明:商务部建议更新法规,要求反倾销或反补贴税令所涵盖商品的进口商在清算前向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提交一份证明,说明进口商是否已就反倾销或反补贴税的支付/偿付达成共识。拟议的修改将允许根据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的要求以电子方式提交此类证明。

拟议规则还包括其他若干修改:

    商务部建议,在提交申请后,为行业支持意见设定一个最后期限。此类评论应至少在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启动截止日期前五天提交,任何反驳意见将在两天后提交;商务部建议简化进口商的认证申请要求,以符合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的要求;商务部建议对外观条目、服务列表和访问企业专有信息的请求进行程序性更改,与上文讨论的范围和规避查询的拟议修改保持一致等。(摘自: 来源: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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