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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对华汽车玻璃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发布时间:2023年3月2日 14时46分


2023217日,巴西经济部外贸委员会管理执行委员会(GECEX)发布2023年第450号决议,对原产于中国的汽车玻璃(葡萄牙语:vidros automotivos)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决定继续对中国的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税额为475.152761.35美元/公吨,征税详情见附表。涉案产品的南共市海关编码为7007.11.007007.19.007007.21.007007.29.0008708.29.998708.22.00。以下产品不征税:1. 铠装玻璃;2. 钢化和夹层玻璃,适用于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摩托车、三轮车、四轮车、轮式或履带式拖拉机、播种机、收割机、起重机、升降平台、多用途起重机、非公路用自卸车、反铲装载机、非自行式机械驾驶舱、机车、飞机及船舶;3. 汽车和轻型商用车用电动太阳能天窗玻璃;和4. 汽车后门玻璃(用于行李箱)。决议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016111日,巴西工业外贸服务部于官方公报发布外贸秘书处2016年第1号公告,应巴西玻璃工业协会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汽车玻璃启动反倾销调查。2017217日,巴西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决定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475.152761.35美元/公吨的反倾销税。2022217日,巴西外贸秘书处于《联邦政府公报》发布2022年第7号公告称,应巴西自动玻璃工业技术协会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汽车玻璃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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