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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责任明确,5部门联合制定二手车出口有关事项


发布时间:2024年2月27日 10时19分


日前,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5部门联合制定了二手车出口有关要求和程序,并发布《关于二手车出口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将自202431日起施行。

具体来看,《公告》对申请、经营二手车出口业务的企业申报条件、企业申报程序及材料、出口许可证申领流程、出口许可证申领材料、禁止出口情形、职责要求等,都进行了划定。

如《公告》提出,申请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流通企业,要具有固定经营办公场所及二手车展示、销售场所,具有汽车销售或贸易经验。

《公告》要求,企业收购机动车申请转让登记的,在交回原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并交验机动车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让待出口”事项,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公告》规定,出口许可证为“一批一证”,出口企业可在许可证申请表上同一商品编码项下最多申请20辆二手车。申请数量应与实际报关数量一致,并一次完成清关。一次报关数量少于申请量的,应重新申领出口许可证。

《公告》还列出了禁止出口的二手车标准,包括:

(一)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规定的报废标准的车辆以及距规定报废期限使用年限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车辆;

(二)在抵押、质押期间或者处于海关监管期内的车辆;

(三)在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车辆;

(四)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

(五)机动车与机动车登记证书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六)走私、非法拼(组)装的车辆;

(七)车辆法定证明、凭证不全的车辆;

(八)检测结果不合格的车辆;

(九)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车辆;

(十)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交易、出口的车辆。

《公告》对二手车出口企业责任也进行了划定,并列举了企业禁止行为,包括:

1.出口本公告明确禁止出口的车辆;

2.提供虚假车况、不履行质量保证等义务,不接受政府部门监管;

3.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出口许可证》;

4.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

5.提交虚假材料办理车辆转让登记、出口及注销;

6.未按规定程序申请出口、未在规定时限内注销车辆;

7.出口产品在国外有重大质量安全事件并对我国出口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8.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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